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行纪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行纪合同委托人有哪些权利?下文为您分析。
行纪人违反合同规定时,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行纪人行纪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并有权拒绝支付酬金和拒付偿还费。
四、索赔权。
委托人的利益因行纪人的行为遭受损失,委托人有权向行纪人索取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更多合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