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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能不能不经过委托人同意处理事务

发布时间:2023-09-06 17:42:25

2000年,原告所有的北沟停车场被拆迁,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因其与案外人的欠款纠纷被新沂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原告清偿债务后,尚剩余35000元。2003年1月2日,经案外人闫长明介绍,原告给被告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市人民法院:请将你院扣留的本人在北沟乡永和饭店拆迁补偿款除法院已执行的款及费用外,剩余款全权委托张亚代为领取”。2003年1月3日,新沂市人民法院给张亚送达了退款通知。2003年1月6日,被告张亚将涉案拆迁补偿款35000元从新沂市人民法院予以领取。2004年初,原、被告就领取补偿款的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告诉原告此款已被其交付给了闫长明。原告认为是其本人将授权委托书交给的被告,双方曾口头约定被告领取款项后向原告支付,并未约定给闫长明。被告主张委托书是闫长明转交的,口头约定不存在,是闫长明给的授权委托书,其并不认识原告,谁给的委托书款就该给谁。

受托人能不能不经过委托人同意处理事务

原告以书面方式委托被告到法院领取退款,该委托领款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被告张亚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接受了原告所托的事项,将涉案补偿款从人民法院领出,理应将该款转交给原告。尽管其辩称授权委托书系案外人闫长明所交,但并不影响其接受原告委托的事实。其所领取的系原告的债权,并非闫长明的债权。即便其主张已经交付给闫长明的情况属实,该行为应构成转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因此,原告要求其给付补偿款的请求理由成立。

一般不能。《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被告未经过原告同意,将补偿款给了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醉学网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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