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环境监管失职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义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抛开简单的定义,在具体实际中要认定环境监管失职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行为人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
(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
本罪的主观上是过失,也不能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存在,即明知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危及公私财产或人身安全,但严重不负责任,不采取任何措施予以制止,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以致产生严重后果。
(三)行为人具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本罪须有监管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工作极不负责的行为,且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和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或者是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执法人员的勤政性及权力行为的正当性。
二、环境监管失职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如何区分
在实际案例的处理中,环境监管失职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由于比较相似而在司法中难以进行区分。环境监管失职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不同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体只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虽不是国家机关人员,但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却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犯罪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
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环境监管活动过程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却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三)客观表现形式不同
环境监管失职罪往往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不正确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环境监管职责;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四)侵犯的客体不同
环境监管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公共安全。
通过以上内容的解释,相信您如何认定环境监管失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如何区分这两个问题有了基本的了解。司法实践中,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认定还有很多特殊情况,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涉及到每个具体案例的具体情节,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遭遇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困扰,笔者认为还是咨询专业刑事方面的律师更为稳妥,这样才能保护我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