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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指什么,挪用公款罪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23-09-06 17:29:42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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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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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包含三种行为: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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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挪用公款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第二,本罪的行为方式只有三种,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第三,行为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要求行为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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