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概念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行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单位,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等。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上述单位明知罚没财物应依照有关国家规定要上缴国库,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犯本罪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私分罚没财物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客观上,私分罚没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不构成本罪;第二,本罪的主体是单位而非自然人,并且这里的“单位”仅限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第三,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非过失。前述三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