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该罪名有以下特征: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职务的忠诚义务以及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背了对公司企业所负的忠诚义务,会给国有公司、企业利益带来损害,而决意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
(四)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二、如何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在认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时,要严格依法定的该罪的犯罪构成来进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客观方面,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1.要弄清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即使获利数额巨大,也不能构成本罪。
2.要弄清所为的行为是否是同类营业。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经营同类营业,即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所进行的营业与其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不属于同类营业,则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数额巨大。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所获取的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是非法获利数额不是巨大的,则不构成本罪。至于何为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有的省规定本罪非法获利8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40万元为特别巨大的起点,在此可供参照。
(二)从主体上看,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如果是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合资公司的董事、经理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相同营业而且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不构成本罪,只能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此外,即使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任职,但不是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而是董事、经理之外的其他职务,从事经营同类营业的,也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