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前,消贷者千万不能忽略与旅行社签定规范旅游合同,应选择有国内外组团合法资格、管理比较规范、服务完善的旅行社。还要把旅行社的各种门头承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签订规范性旅游合同。签合同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旅游行程
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以购物来讲,一天去几个店都要在协议上有明确标示,是坐旅游车还是坐空调车或足坐豪华大巴,都要在协议当中写清楚。住宿标准是三星还是两星也要明确。一旦出现问题,旅游管理部门在认定时很快能给大家一个说法,使消费者的权益及时得到维护。
2、旅游价格
从目前来看,由于旅行社的质量竞争比较激烈,旅游价格方面往往存在不实的情况,作为消费者,报名参团的时候不能光直观看一个价格,还要看旅行社的信誉和质量实际到旅游目的地以后,存在自费问题、购物问题、擅自增加项目问题。在出行前一定要把价格确定好,这些钱款包括什么内容,小孩包括什么内容,成年人包括什么内容,都要问清楚了,包不包括自费项目,包不包括机场建设费都要问清楚。
3、对双方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
旅游协议和旅游合同既要维护旅行社的利益,也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旅行社和旅游者在旅游中承担的义务、责任,都要明确。现在老年人出游比较多,老年人出游不方便,比如坐卧铺有的老年人上不去,要在合同当中约定要中铺还是要下铺,约定了旅行社达不到,那么就是旅行社违约;若事先没有约定,出了问题之后说不清道不明,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所以一定要把合同认真做好。
4、明确提供线路的对象
现在许多大旅行社有不少加盟社,这些加盟社可以通过总社来组团,但有时如果其他旅行社能有更好的“条件”,它便把自己组到的游客转到其他旅行社去,游客在合同中最好明确提供路线的应当是某某旅行社,而不能用“加盟店”充数。
第一,物质损害求偿权。
主要针对旅游者在旅游中所携带的财物的损失。这类损害在旅游活动中时有发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971–1995)》导游服务质量若干问题处理原则3的规定“当旅游者的行李丢失或损坏时,导游人员应详细了解丢失或损坏情况,积极协助查找责任者。当难以找出责任者时,导游人员应尽量协助当事人开具有关证明,以便向投保公司索赔,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人身损害求偿权。
在旅游活动中存在着发生人身伤害的可能性。一旦人身伤害发生后,旅游者应有权向旅游组织者主张权利。虽然现今都要求在旅游开始前旅行社必须为每位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综合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旅游者的上述两种权利,也减少了旅行社相应的风险,但它无形中也为旅行社推诿责任提供了借口。故出于保护弱者的角度,应对其有所限制,当因旅游组织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上述两种损害时,旅游者可以直接向旅游组织者求偿;当然其的保险权益也应同时转归旅游组织者,这既避免了旅游者在保险索赔时可能遇到的不便,也能使旅游组织者的风险不致过高,同时增强其的服务和防范意识。
第三,基于连带责任的求偿权。
旅游组织者应对由其选派的导游、领队、司机等相关辅助人员的行为所造成的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旅游者应有权对此类损害提出求偿权要求。如林诚二就认为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14–7条第2项所规定的“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应包括因旅游营业人之履行辅助人故意或过失所致之情形在内。 因为在旅游合同中,旅游组织者既然享有选用旅游服务的相关辅助人的权利,就应承担因其选用不当所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否则作为间接给付性很强的旅游服务,无疑将为旅游组织者逃避责任提供诸多托辞。
第四,精神损害求偿权。
旅游是一种以精神产品为主的消费行为,旅游过程中金钱与物的交换只是实现这种精神消费的手段而已。因此,旅游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定会造成旅客精神健康权利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