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提存权,是指在行纪合同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一方的原因,致使行纪人无法向其交付委托物,行纪人将委托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消灭行纪合同的权利。行纪人的提存权包括买入行纪中行纪人的提存权和卖出行纪中行纪人的提存权。
1、买入行纪中的提存权的构成要件
(1)行纪人已按行纪合同的约定买入了委托物。
(2)行纪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3)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受领委托物。
(4)委托人拒绝受领委托物无正当的理由,也即委托人有条件能够受领委托物,却无理由地拒绝。
(5)提存的标的物与行纪合同的标的物相符,且适宜提存。
2、卖出行纪中行纪人的提存权的构成要件
(1)必须存在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的情形。
(2)行纪人已催告委托人。
(3)委托人不取回或处分委托物。
(4)委托物适宜提存。
在行纪活动中,当事人之间会产生这样几种法律关系:既有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又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还有可能产生委托人和行纪人共同对第三人的关系等。其中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关键。
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时,系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关系的。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既然行纪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就必须自己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从事买卖事务时,不论行纪人是否告诉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姓名,都不影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的买卖关系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