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相当周全的保护赠与人利益,避免赠与人因一时思虑不周而受损害,原则上允许赠与人反悔并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它有两种情形,一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二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也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92条)。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本案显然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后的撤销情形,且不属于除外规定,即按照《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处理。
该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赠与的法定撤销权,一经撤销权人行使即发生效力,使赠与关系解除。在赠与的财产未交付时,赠与人可以拒绝赠与;在赠与的财产交付后撤销赠与的,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