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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赠与的手续是什么,赠与人何时可以行使撤销权

发布时间:2023-09-06 17:43:41

一般来说,办理房屋赠与手续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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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办理公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过户申请书;

(2)身份证件;

(3)房地产权证;

(4)赠与书及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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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关税费的收据。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依《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严重侵害赠与人的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1)受赠人有故意的侵害行为;受赠人因过失实施侵害行为的,不在此列;

(2)受赠人的侵害行为造成侵害结果严重;

(3)受侵害人应为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他人则不在此列。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这种法定情形应当具备三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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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

(2)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

(3)受赠人有抚养能力。这也是说如果受赠人本身就没有抚养能力,那么他不履行抚养义务属于客观不能,对于赠与人而言并不产生撤销赠与的权利。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也是赠与人行使赠与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已经构成单方面违约,赠与人当然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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