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合同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参与、共同研究开发完成同一研究开发项目,共同享受效益、共同承担风险的合同。合作开发,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参与为前提,《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指出“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工作”。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共同投资是合作开发合同的重要特征,也是合作开发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这里的投资,是指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资金、设备、材料、场所、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技术秘密成果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采取资金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当事人在投资所占的比例。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是合作开发合同的特征。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研究开发工作。当事人一方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不属于合作开发合同,应当按委托开发合同处理。
(三)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合作开发各方在研究开发中的配合是取得研究开发成果的关键。合作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成立由双方代表组成的指导机构,对研究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调和组织研究开发活动,保证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合同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