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保证是拽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经济合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经济合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保证关系一经依法成立,保证人与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存在密切的法律关系。保证人作为保证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关系人,被保证人之间形成连带责任关系。也就是说,首先,保证人有担保被保证人向对方当事人履行经济合同义务的责任;其次,当被保证人不履行或无力 履行经济合同时,保证人负有代履行或代赔偿的责任;第三,保证人代履行或代赔偿之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
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注意:
(1)保证人应具备保证资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充当经济俣同保证人的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2)保证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赔偿能力。这是履行保证义务的必备条件。无相应的经济赔偿能力,即无保证能力。在订立保证合同时,特别要防止那些表面上具有保证资格,实际上无代偿能力的充当保证人,以免造成经济损失;
(3)保证责任必须明确,保证的方式、范围、期限等必须表达清楚,便于承担保证责任;
(4)要件应完备,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可单独订立,也可以订立在主合同中,保证人要签名盖章;
(5)国家机关不能作经济合同保证人。
保证合同的无效指保证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因而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保证合同无效有以下两大情形:
1、主合同无效而致保证合同无效。根据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论基于何种事由而无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证合同附从于主合同因该种事由而无效。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保证合同的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主要产生于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了主债务范围的情形,此时,超过部分的保证应归于无效。而全部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保证人资格的欠缺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2)保证人意思不真实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在实践中,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骗保、诈保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人所作的保证;
(3)保证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
(4)在对外保证中,必须在有关部门登记或经过批准的保证合同未登记或未批准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