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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立案,刑事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6 17:44:11

自诉案件由于起诉的主体不同,法院在登记案件时所审查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不仅要求对主体以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还要对起诉的案由进行审查,具体应当侧重在:

(1)对自诉案件的案由进行审查,可以提起自诉案件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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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自诉状数量是否齐全,有无明确的诉讼要求。有无明确的被告人以及被告人的住址,联系方式。同时也要注意自诉人的联系方式是否注明。

(3)审查是否有相关证据,自诉案件不同于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经过侦察机关的侦察,一般来说是在具备了充足的证据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所以在立案时只提交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即可。自诉案件由于当事人自行起诉的,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要对其所指控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自诉案件要由相关的证据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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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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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7日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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