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即为保管物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二)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移占有权,不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力。
(三)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管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
虽然保管合同与委托合同都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合同的标的都是服务,但也存在着区别。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也称寄存合同,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仅限于保管物品的保管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为保管以外的行为,如代签合同、代销商品及其他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如代销商品),受托人的义务也可能包含有保管行为,但保管行为毕竟仅为附带性义务。
另外,委托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均发生对外代理问题,因此,委托合同常包含代理权的授与。而保管合同则不发生对外代理的问题,更无所谓代理权的授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