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口头形式优点是简便易行,广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中,缺点是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尤其是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特点,法律又允许一般赠与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撤销赠与,那么对赠与人就更难有约束力了,因此,口头形式多用于小金额赠与。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赠与人以书面文字表达赠与内容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形式。书面形式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而且还有实体法上的效力,因此,贵重物品或数额较大的赠与,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3、公证形式。
公证形式是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所订立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形式的赠与合同效力优于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只要赠与合同一经公证,就对赠与人产生法律上的强制赠与性,即合同公证后,如果赠与人反悔,不愿交付财产的,根据合同法188条规定,受赠人可依法要求赠与人交付。
4、登记形式。
登记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转移赠与财产而订立的赠与合同。某些特殊的赠与财产,比如不动产赠与、一些注册动产的赠与,其转移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登记。
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瑕疵的担保责任分以下三种情况:
1、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故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损失。
2、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这就是说,在赠与合同中,所附带的义务越多,赠与人的财产瑕疵担保责任就越大,反之,若所附义务越小,其瑕疵担保责任就越小,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所附义务相当。
3、如果赠与人明知赠与财产有瑕疵,却故意不告诉受赠人;或者赠与人向受赠人明确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但赠与财产却有瑕疵,由此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赠与人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各国立法看,也大都规定了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瑕疵的,应负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