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赠与合同要写明赠与人对受赠人所提的要求,即受赠人要履行的义务。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原则上受赠人没有合同义务,但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附设有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附设义务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赠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在附义务合同中要写明受赠人的违约责任。
赠与人的违约责任有以下几点:
(一)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责任。
在赠与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迟延履行时,受赠人仅仅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予赠与物,而不能请求赔偿其他损失或迟延的利息;在赠与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不能给付时,受赠人只能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物的价金,而不能请求其他损害的赔偿。赠与人若无故撤销赠与或迟延赠与给受赠人带来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内容仅以赔偿受赠人因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所受到的损害为限。
(三)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人原则上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若由于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及赔偿方法。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是为了受赠人的利益而为的行为,因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有偿合同有所不同。该条的内涵有三个方面:
(一)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二)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就一般的赠与而言,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是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但没有给受赠人造成损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