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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委托人的介入权

发布时间:2023-09-06 17:44:22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委托人的介入权

合同法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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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委托人的介入权

委托人的介入权指的是在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条件是:

1、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受托人与第三人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对受托人与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2、当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间接影响到委托人的利益,这时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3、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权。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应当通知受托人与第三人。第三人接到通知后,除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以外,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该合同对委托人与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4、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也可以不行使介入权,仍然由受托人处理因第三人违约而产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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