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1、首先取得行纪货物占有权或行使,否则不得拍卖行纪货物;
2、必须给委托人留有履行债务的期限,此期不得少于两个月;
3、拍卖留置物不得弄虚作假、侵害委托人的利益;
4、拍卖行纪货物后,行纪人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但超过应得费用和报酬的部分应当返还委托人。
委托物在委托人或第三人交付给行纪人之时即已有质量瑕疵或者依其自然性质容易腐烂、变质的,行纪人有加以处分的义务。这是因为若委托物有质量瑕疵或容易腐烂、变质的,如果长期保存,则难免有丧失其原有价值之虞。对这种危险,行纪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加以审查,一旦发现,即负有及时处分的义务。
行纪人对委托物进行处分,原则上需委托人事先同意。因此,在委托物出现质量瑕疵或因易于腐烂、变质而不易长期保存时,行纪人负有将该事实通知委托人的义务,并且应告知委托人是否有处分的必要以及以何种方式处分为妥。至于最终的处理,则应由委托人定夺。若未经委托人同意而行纪人擅自处分者,委托人可请求损害赔偿。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是,如果行纪人无法及时与委托人取得联系,而若不对委托物加以及时的处分则可能使委托人的利益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的,行纪人可以不经同意而处分委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