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应以当事人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三)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时起生效,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
委托合同成立不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方式都可以。
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合同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委托人来说,委托人有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还有支付受托人报酬等义务。对受托人来说,受托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交委托事务所取得财产等义务。
(一)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按照自己的指令为法律行为;
(二)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接受因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三)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酬金和偿还费用;
(四)委托人发现其委托的行纪人因违约行为而使财产或利益遭受损失时,有权请求赔偿;
(五)委托人有向行纪人支付酬金的义务;
(六)委托人有向行纪人偿还费用的义务;
(七)委托人有接受行纪人的给付,并承担行纪人转交而来财产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