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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形式有哪些,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6 17:44:33

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形式有:

1、直接融资,单一投资者租赁,体现着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是融资租 赁业务中采用最多的形式。而融资的其它形式,者是在此基础上,结合了某一 信贷特征而派生出来的。

融资租赁的形式有哪些,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2、转租凭,是指由两家租赁公司同时承继性地经营一笔融资租赁业务, 即由出租人A根据最终承租人(用户)的要求先以出承租人的身份从出租人B 租进设备,然后再以出租人身份转租给用户使用的一项租赁交易。

3、售后回租,又称租租赁,指由设备的所有者将自己原来拥有的部分财 产卖给出租人以获得融资便利,然后再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以租赁的方式,再 从该公司租回已售出财产的一种租赁交易。对承租企业而言,当其急需现金周转,售后回租是善企业财务状况的一种有效手段;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承租 人通过对那些能够升值的设备进行售后回租,还可获得设备溢价的现金收益, 对非金融机构类的出租人来说,售后回租是扩大业务种类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

4、杠杆租赁,杠杆租赁又称平衡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高级形式,适 用于价值在几百万美元以上,有效寿命在10年以上的高度资本密集型设备的长期租凭业务,如飞机、船舶、海上石油钻井平台、通讯卫星设备和成套生产 设备等。杠杆租赁是指在一项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设备购置款项 的20%-40%的金额,即可在法律上拥有该设备的完整所有权,享有如同对设备 100%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设备购置款项的60%-80%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 的无追索权货款解决,但需出租人以租赁设备作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员和收取 租金的权利作担保的一项租赁交易。参与交易的当事人、交易程序及法律结构比融资租赁的基本形式复杂。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从理论上讲,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法人与公民之间进行。但从目前国内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来看,对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还是有限制的。具体而言:

融资租赁的形式有哪些,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2)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成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融资租赁公司,其营运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外股东或外资金融机构,他们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3)由生产和流通部门为促进产品销售和流通,经国家内贸局批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这些公司直接依托制造商,也开始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开展销售租赁,其营运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也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若属国家法律明文限制从事交易的财产(如军火装备)和一些日用消费品、生产材料,则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交易。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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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多是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亦多是由承租人指定,因此为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骗取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提供了方便条件。该种情形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此情形实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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