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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如何确定,出卖人有何权利

发布时间:2023-09-06 17:44:33

根据《合同法》第238条规定,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是融资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中有所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不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出租人融资的代价。出租人参与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就是获取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出租人的出租利益包含了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其获得的合理的利润,也就是租赁物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包括购买成本和合理利润两部分。其中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可包括租赁物的价款、利息、保险费用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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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设备的价款,包括原价、运输费、安装费、向供货方预付贷款利息、途中保险等。

2、保险费。承租单位所租设备,由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合并计入租金。

3、利息。是指出租人为承租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是整个租赁期内所发生的利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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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手续费。是指出租人为承租人承办租赁设备所开支的营业费用和必要的盈利。

我国《合同法》第239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结合。两者的结合点就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与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同一物。也正是这一标的物,使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性与融物性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融资从而达到实现融物的目的。

买卖合同是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双方有责任全面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他方都有权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如果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买受人也就是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索赔的权利。索赔权利的产生来源于买卖合同,如果没有买卖合同,出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的基础也就不存在。当然,从根本意义上讲,索赔权属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也就是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但买受人可以自己行使权利,也可以将权利转让给他人行使。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因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产生索赔的权利由承租人行使。这主要是由于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而索赔权又是买受人权利的基本内容。当然,如果出租人未转让的,该权利由出租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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