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作为中介人当然应当具备法人成立的这些条件,既然是经营,就必然会有商业风险,所谓风险就行纪合同来说,反映在行纪人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不仅需要尽职尽力,而且行纪的活动经费还需要行纪人自己负担,如交通费、差旅费等。行纪人所支出的这些费用,应该说是处理委托事务的成本。只有当行纪合同履行完毕,才能由委托人支付报酬,报酬就包括成本与利润。如果行纪人没有处理好委托事务,他所负出的代价,即支出的成本费用,也就算商业风险,由其自己负担了。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如委托人与行纪人事先有约定,不论事情成功与否,行纪人为此支出的活动费用,都由委托人偿还。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自己负担是与委托合同的不同之处。
1、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
(1)经委托人同意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2)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效力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
(1)报酬增加的约定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2)对报酬增加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3、对价格的特别指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