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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不履约行纪人有责任吗,行纪人行使提存权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09-06 17:44:34

行纪合同既有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又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即委托人、行纪人、第三人。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既然行纪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就必须自己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从事买卖事务时,不论行纪人是否告诉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姓名,都不影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的买卖关系的法律效力。由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无权对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提出自己的异议。

第三人不履约行纪人有责任吗,行纪人行使提存权的条件

因委托人的违约行为致使行纪人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义务时,第三人不得直接对委托人主张损害赔偿,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行纪人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违约责任,行纪人只能先承担责任后,再向委托人行使追偿权。同样的,如果第三人违约,致使行纪人不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的,委托人也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而只能向行纪人主张权利,行纪人此时也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拒绝承担自己的责任。行纪人承担责任向委托人履行后,再行使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行使提存权的前提条件有:

1、行纪人没有卖出行纪货物或者已经按委托人的指示买入行纪货物;

2、经催告后,委托人没有及时受领行纪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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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权人没有受领货物是由于下落不明、死亡、或者无其他任何正当理由等;

4、该项货物适用于提存方式保存,并且提存费用不能高于该项货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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