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但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有所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不是租赁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的对价。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实际上是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所确定的合理利润。所以,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有以下特点:
1、在租赁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人仍须支付租金。这里的瑕疵包括质量瑕疵,也包括权利瑕疵。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无论是出现质量瑕疵,还是权利瑕疵,承租人均可向出卖人请求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2、在租赁物发生灭失时,承租人仍然需要交付租金。当然,租赁物发生灭失,可能是承租人自己的过失造成,但也可能是因不可归责于对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无论因何种原因发生灭失,承租人仍须支付租金,而不能免除或者减少租金。
我国《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却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在经济上并不是为了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仅仅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即租金。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实为担保能够取得承租人交付的租金,进而收回自己的投资及其应得的利润。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在合同期限内出租人基本上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将投资已经收回,进而将出租物的价值转让。当然,由于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对租赁物的归属有所不同,再加之租赁期限不同,租赁物的价值消耗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反之,如果租期相同,租赁物在期限届满时归属不同,租金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可以归出租人所有,也可以归承租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