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具备严格的限制条件:
1、关于中止合同和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投保人在宽限期(一般为60天)后仍不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行使中止合同的权利。待其同意继续缴费并补齐合同中止前及中止期间的保险费极其利息后,可根据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投保条件来决定是否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2、关于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一是当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自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的除外)。解除合同时,对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应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二是当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双方仍末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性质
保险合同是民商事合同中的一种,调整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而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人亦称承保人。《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成为投保人的条件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被保险人属当事人范畴。
(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人。”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其继承人领受保险金。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