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终止有三种情况:即履行终止、强行终止(裁决、判决终止)和协议终止。
履行终止:是指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全面履行。
强行终止:是由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协议终止:是由合同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
由于合同的终止以致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可以免责的情况外,造成损失的一方负有赔偿责任。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结算和清理条款,也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条规定对工资支付规定了两个原则:
一是时间,二是方式。时间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支付工资,方式是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而本案中,用人一方在劳动者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向劳动者一方一次付清工资,提出了额外的附加条件,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方崔某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在这里,法律并未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必须向用人单位一方打招呼。因此,劳动者一方不承担因劳动合同终止用人方缺少人员的任何责任。况且,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用人一方也是应当清楚的,怎能把责任推给劳动者?工资是劳动者合法获得劳动报酬的形式,国家法律、法规对此不仅明确规定了支付日期、项目、形式、对象、水平,同时还规定了完成临时任务,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劳动者各种假期,以及停工、停产等情况下怎样支付工资的具体办法。对此,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企图以某种借口或不当手段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