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终止,指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保管合同的终止分为一般原因的终止和特殊原因的终止。一般原因包括:合同规定期限届满;保管人返还原物;保管物灭失等,特殊原因包括:合同期限未满,寄托人请求返还或保管人提出返还保管物;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学说上还认为可因保管人之特别承受而消灭。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返还原保管物,寄托人应支付必要的费用和酬金(以有偿合同为限),如有损害赔偿事宜,也应随之追偿。保管合同终止原因具体有以下几种:
1、因履行而终止。履行合同是签订合同的最终目的,一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归于消灭。所以因履行而终止是最基本的终止方式。
2、因抵销而终止。抵销也是合同终止的方式,它实质上是合同履行的一种特殊方式。
仓储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提起合同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
2、货物入库交接手续;
3、交付、收取保管费凭证;
4、货物验收资料;
5、货物验收报告;
6、保管方未按规定接货的证明;
7、存货方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
8、暂存期间发生损失的费用的证明;
9、由于货物验收不当或超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
10、因保管或操作不当造成包装毁损、货物损坏的证明;
11、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证明;
12、因货物出库不当造成实际损失证明;
13、货物残值或残件的证明;
14、货物损耗、磅差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15、货物包装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16、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