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样品买卖具备以下特征:
1、样品是对标的物品质的约定。
在样品买卖中,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它是以样品来确保标的物的品质,而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品质相同为生效条件,也不是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与样品不同为解除条件。
2、样品买卖须有样品存在并明示为成立。
样品须在订立合同时就已存在,并且当事人须将这种存在订明于合同之中,如在合同中写明“以样品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者写明“按样品买卖”等。虽经出卖人向买受人提示样品,而并未将样品约定作为买卖合同的条件明示于合同之中,则不成立样品买卖;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出卖人在履行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提供样品,也不构成样品买卖。
凭样品买卖的特点,是加强出卖人的责任,视为出卖人担保交付的买卖标的物与货样有同一品质。为了检验买卖标的物是否与货样品质相同,本法规定样品买卖当事人应当封存货样,以待验证。同时,出卖人应当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是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
如果出卖人未履行这项义务,买受人不但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可以认为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对买受人来说已符合合同法总则所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买受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