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出租人的出租利益包含了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其获得的合理的利润,也就是租赁物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包括购买成本和合理利润两部分。其中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可包括租赁物的价款、利息、保险费用等。其中,1、租赁设备的价款,包括原价、运输费、安装费、向供货方预付贷款利息、途中保险等。
2、保险费。承租单位所租设备,由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合并计入租金。
3、利息。是指出租人为承租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是整个租赁期内所发生的利息负担。
4、手续费。是指出租人为承租人承办租赁设备所开支的营业费用和必要的盈利。
我国《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但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有所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不是租赁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的对价。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实际上是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所确定的合理利润。所以,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有以下特点:
1、在租赁物存在瑕疵时,承租人仍须支付租金。这里的瑕疵包括质量瑕疵,也包括权利瑕疵。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无论是出现质量瑕疵,还是权利瑕疵,承租人均可向出卖人请求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2、在租赁物发生灭失时,承租人仍然需要交付租金。当然,租赁物发生灭失,可能是承租人自己的过失造成,但也可能是因不可归责于对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无论因何种原因发生灭失,承租人仍须支付租金,而不能免除或者减少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