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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融资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

发布时间:2023-09-06 17:45:29

依据《合同法》第238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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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

3、租赁物的保管、保养和维修;

4、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交货地点和用途;

5、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支付日期;

6、租赁合同的期限;

7、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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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从理论上讲,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法人与公民之间进行。但从目前国内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来看,对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还是有限制的。具体而言: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2)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成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融资租赁公司,其营运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外股东或外资金融机构,他们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3)由生产和流通部门为促进产品销售和流通,经国家内贸局批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这些公司直接依托制造商,也开始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开展销售租赁,其营运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也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若属国家法律明文限制从事交易的财产(如军火装备)和一些日用消费品、生产材料,则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交易。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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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多是由承租人选择,出卖人亦多是由承租人指定,因此为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骗取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提供了方便条件。该种情形实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4、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此情形实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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