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纪人以低于指示价格卖出或者以高于指示价格买入。行情不利于委托人时,行纪人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的扩大,以悖于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行纪活动的,应当及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若委托人事先同意的,即使其事后翻悔,仍须承受该项交易的效果。若委托人并未事先同意,但事后追认的,其效果等同于事先同意。
(2)在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行纪人擅自作主变更指示而作为的,对于违背委托人利益而带来的后果,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对其不利的行纪行为,并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但是行纪人把损失的差额部分补足时,应认为行纪人的行为对于委托人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得以违反指示为由拒绝接受。行纪人补偿其差额,仅需表示承担补偿的意思即可使该买卖对委托人生效,无须以实际上已做出补偿为必要。但是从学理上推断,行纪人违背指示进行交易的违约责任并未就此免除,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3)当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的指示卖出或者以低于指定价格买入,使委托人增加了收入或者节约了开支,其增加的利益(高价卖出多出的价款或低价买入结余的价款),应当归属于委托人,但行纪人可以要求增加报酬。
(1)保全对于运送人的权利。在委托物运送人对物的瑕疵负有责任时,行纪人应保全对委托物运送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保全对于瑕疵的证据。
(3)保管有瑕疵的物品。行纪人仍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该有瑕疵的委托物品。
(4)无迟延地通知委托人。行纪人发现委托物有瑕疵时,应毫不迟延地将委托物的瑕疵状况及有关情况报告给委托人,并请委托人及时做出指示。
(5)将容易腐烂的物品,如水果、食物等,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拍卖。拍卖时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
(6)在不能及时将委托物的瑕疵及易腐、变质状况告知委托人,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所谓行纪人的合理处分,是指行纪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符合交易习惯的方式,将委托物品依其不同性质分别采取各种处分方式,如出卖、保管、拍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