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员有为他方办理买卖或其他商事交易的义务,而委托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双方相互承担一定的义务。
所以,在行纪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享权利和耳负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对待给付性质。放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牛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不以物的交付为必要,无需为实际履行.同时也无需履行特别的方式,所以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前述供销社诉进出口公司收购金银花案例中,并没有书面形式确立行纪合同关系,但是口头协商一致,该合同仍然成立。
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订立行纪合同,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行纪合同因委托事项(标的)不同,其合同的内容也各有区别,但总体而言,订立行纪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明确合同主体
签订行纪合同首先应明确合同主体,即委托人与行纪人的名称(姓名)以及单位、地址、职务(职业)、联系电话等。
2.委托事务的种类(合同标的)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要办的事项。如是寄售还是代购、代销?并提出具体要求。
3.价格
主要指所行纪的货物或劳务等价格。行纪事务为代销代售的,应明确最低或最高费用标准。
4.行纪事务的具体要求
主要指对行纪货物或劳务的要求。如行纪内容为购销货物时,应对货物的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如行纪内容是劳务的,其具体要求也应详细明确。总之,具体要求越细越好,防止在具体要求中用那些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词语。如一堆、一车、一捆之类用语。
5.酬金
在合同中应明确行纪人应得的酬金数额、给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6.保管责任
在合中应载明委托人要求行纪人在购销货物时的保管责任,特别是在寄售货物时,须对所寄售物品情况详细明确于合同条款中,除应明确名称、种类、质量、规格、型号、数量等外,还应对包装、瑕疵等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7.违约责任
行纪合同当事人双方对违反合同义务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方式应予以明确规定,以防止发生合同纠纷守约方、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处理时无所遵循。
8.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是指在合同中应约定,当发生合同纠纷,双方自行协商不成时,是选择到某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