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约定给付保管凭证。保管凭证既是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据,又是保管物验收凭证。在口头 合同中,保管凭证相当于保管合同。如果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则以交易习惯为准。
妥善保管物品。这是保管人最主要的义务,保管人应从以下几方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是保管人对保管物的保管应当以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程度保管保管物。二是除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让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三是保管人应亲自进行保管,除双方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或者保管人因特殊事由(如患病)不能亲自履行保管行为外,不能将保管物转托给第三人保管。四是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场所和方法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危险通知义务。危险通知是指在寄存的保管物因第三人或自然原因可能有失去的危险时,保管人应通知寄存人。在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抵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保管人返还的应为原物,原物有孳息的,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一并归还寄存人。保管货币或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约定返还相同种类、数量或质量的货币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