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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物产生的孳息归谁,保管人的验收义务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6 17:45:37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除应当返还原物外,还应当将保管物在保管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返还寄存人。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根据物权的一般原则,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孳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所有。

保管物产生的孳息归谁,保管人的验收义务有哪些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并不享有保管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归寄存人享有。因此保管人除返还原物外,如果保管物有孳息的,还应一并返还孳息。例如甲为乙保管一头母牛,如果在保管期间母牛产出小牛的,保管人甲应当将母牛及幼畜一并返还寄存人乙。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甲、乙约定,如果母牛在保管期间生产小牛,小牛作为保管的报酬归甲所有,这样保管人甲就不再承担返还孳息的义务。

(1)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付的货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的项目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情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状况。验收包括实物验查和样本验查。仓储物有包装的,验收时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者货物上没有标记的,以存货人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仓管方一般无开拆包装进行检查的义务。

(2)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由存货人作出解释,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将不符合约定的货物予以退回。

保管物产生的孳息归谁,保管人的验收义务有哪些

(3)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仓储物发生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是指仓储物经验收后本未发现这种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但后来又发生的;或者仓储物经验收虽然发现了一些不合约定的情形,但后来又继续扩大或者恶化的。而且这种不合约定的情形只能在就保管人有义务验收的那部分项目内发生。

(4)保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方法、期限验收或者验收不准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承担。在交付货物时发生问题的,如保管人与存货人在同一城镇,保管人应予接货,妥善暂存,并在有效验收期间内通知存货人处理,暂存期间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由存货人负责。保管人在货物验收时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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