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供货商交付租赁物时,作为最终用户的承租人要对租赁物进行验收。承租人验收完毕并无异议后,承租人要向出租人签发有关验收合格的证明。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提交的验收合格证明后,对租金进行最终确定并通知承租人,融资租赁交易正式启动,称之为起租。
融资租赁正式开始后,承租人应将租赁设备列入财务融资租人固定资产账簿,并在租赁设备上粘贴租赁资产标签,或喷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标标志,以表示该租赁设备的性质,其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下列权利:
1、自由选择供货人和租赁物。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需要和供货人的信誉、能力自由选定最佳供货人和最适用的租赁物,在现有的租赁物中挑选不到最理想的租赁物,可以要求供货人按要求制作。
2、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享有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
承租人的独占使用权是来自于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完全履行其共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还体现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 由于使用租赁物而获取的收益的支配权。
3、承租人享有因供货人的原因迟延交货或交货的质量有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而直接向供货人索取赔偿。
4、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如果合同约定对租赁物采取特殊处理,承租人可以以公平的市价甚至名义价优先购买租赁物。
5、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但承租人已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而解除合同,出租人有权索回租赁物剩余价款,剩余价款超过承租人部分,承租人可以要求返还,无力支付租金,出租人应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