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双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担保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合同自签定确认书时成立。
虽然《担保法》明文规定订立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在担保合同中主要是指保证人履行了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办理了担保物的抵押手续、质押手续并交付了质押物归债权人占有等),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担保合同成立。
至于担保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独立于主合同的担保合同,也可以表现为主合同的部分条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原则上从属于主合同。担保合同只对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和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对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1、合同主体必须合法
在纳税担保合同中,主要有保证和抵押两种方式,主体合法是合同成立及有效的前提。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并不是任何纳税人都可以作为纳税担保合同主体的,必须主体明确合法,弄清谁可以签定担保合同,签定何种形式的合同(保证、抵押)。
首先,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纳税担保的必须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且是在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纳税人。
其次,纳税担保人如果是个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债能力。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第三人为债务人全面履行债务作担保)合同中,除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除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授权外,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内容必须详细明确
详细明确的合同内容是避免争议以及顺利解决争议的关键。在纳税担保合同中必须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担保的税款数额、用以担保的标的的数量、类型、价值等必须详细准确;有确定的担保期限、清偿债务的方式等。保证合同还要注明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3、程序必须完善
首先,在签定担保合同前,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要弄清其权属,必须是担保人拥有使用权(如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财产才可设定担保。
其次,如果纳税担保是保证的方式,在签定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定立合同,合同内容确定后,要有保证人、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对于抵押方式,不仅要以书面形式定立合同、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签字,如果抵押物是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运输工具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及时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否则是无效合同。
纳税担保,作为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保证国家税收及时入库,防止税款流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依法治税的逐步推进,纳税担保手段的运用也逐渐增多。但是在纳税担保合同的签定过程中由于不慎重,对担保法了解不足,从而造成合同瑕疵甚至无效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影响正常税收工作。因此,税务机关在与纳税人签定纳税担保合同时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