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殴打他人反被追跳河淹死 2002年12月21日下午美雅前军来到江同敏家,对江殴打,江母得知后,请求被告人鲍远生等人帮忙追赶行凶人,三人与武前军始终相距数米的追撵过程中,时有呼喊。武前军逃下塘中,被告人随后赶到,呼喊救人。后报警,次日,打捞出武前军尸体。经鉴定,武前军系溺水死亡。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除了应当具备一般犯罪构成的要件外,其构成还须具备以下特殊条件: (三)不作为的行为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从鲍远生实施的行为看,其在追撵武前军的过程中并未对武前军实施直接的身体强制,亦未将武前军逼入除跳入水塘以外别无选择的境地,武前军是在仍有路可逃的情况下自行入水的,可见鲍远生的追撵行为并不具有导致武前军入水这一危险状态产生的直接性和紧迫性,故不能对鲍远生的这种追撵行为认定为刑法上作为义务来源的先行行为,也不能据此认定上鲍远生在武前军入水后具有法律上的求助义务。鲍远生不会游泳,并不具备直接入水求助落水人的能力,要求一个不会游泳的人不顾自身安危直接入水去求助落水之人已超出法律义务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