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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称患抑郁症砍杀女同事,抑郁症能否影响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23-09-08 10:40:19

7月4日晚8时许,湖北省武汉市第一医院内,一名男性医务人员持刀将一名女医生砍伤致死。7月5日11时许,重案组从武汉警方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邓某目前已被六角亭街派出所控制,刑侦部门已介入案件调查。

男性称患抑郁症砍杀女同事,抑郁症能否影响定罪量刑

有医院工作人员透露,邓某去年因患上精神抑郁症,一直在家病休,今年6月刚回来上班。现场另一名目击者介绍,邓某准备了两把菜刀,来到门诊大楼11层,告诉护士要寻找夏某,进入办公室后将夏某砍杀致死。作案后,邓某来到楼顶欲跳楼自杀。“12点左右,警方把他控制住了,夏某被送走时已经死亡。”该名目击者说,邓某与夏某均是医院同事,不清楚两人是否存在纠纷。

对于邓某和夏某的身份,医务科宣传处一工作人员表示,暂时不便回应,目前院方正在配合警方调查。目前,警方已安排邓某进行医疗鉴定。

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也要相应地适当减轻。根据《刑法》第十八条关于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抑郁症只是一种精神疾病,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因此该男子仍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其仍然要对于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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