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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奸杀案判决已出,行为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9-08 10:40:30

据凤凰资讯网消息:2016年5月19日晚,李某16岁的女儿姚某,在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失联。次日清晨,姚某的尸体在该校教学楼601教室被发现;同日,姚某的同学——17岁的王某投案。2017年6月26日,北京一中院一审认定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公开宣判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李某接受了新闻的采访,她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

教室奸杀案判决已出,行为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观点:本案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结果符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王某行为恶劣,但因其未满十八岁,不能适用死刑。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已经是最高的刑罚。我国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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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此可见,本案王某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因被害人死亡并不是因其强奸行为死亡的,而是因王某出于故意杀人的目的杀害的,因此,本案王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致死的加重情形,而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的情形,应当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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