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稀奇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简单地说,签订、履行合同渎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这里提醒大家注意,实践中,判断某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从主体上区分,构成本罪不仅要具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一工作人员的身份,而且还必须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只有前种身份而无后种身份的,则不构成本罪。
2、从主观方面区分,构成本罪须具有主观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或者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危害主果的,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本罪。
3、从特定事项上区分,本罪必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这一特定环境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合同订立和履行无关,不构成本罪。
4、从行为方式上区分,构成本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不作为,即严重不负责任。如果行为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尽职尽责、积极作为,即使造了严重危害结果,也不构成犯罪。
5、从危害结果的有无及其大小上区分,构成本罪,不仅要有不作为行为,而且还应具有因其不作为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即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不严重,都不构成犯罪。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