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
近年来,招商引资成为各地发展区域经济的重要举措,一些犯罪分子就利用有些地方决策者急于引资的迫切心理,捏造一些根本不存在的或不符实际的所谓可以产生良好效益的项目,或以引进大额资金为诱饵、以需要先预交手续费等配套费用为由骗取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应当明确的是,刑法条文中规定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的虚假理由,不应仅仅限于资金和项目本身,还应包括编造引进设备、技术等虚假理由。而且,实践中,有人将其理解为编造引进“外资”的观点,也是片面的。引进资金和项目,从文意和实践来分析,应包括引进外资、对外合作项目和引进内资和对内合作项目两个方面,与之相对应,编造引进资金和项目的内容自然也应包括内外两个方面。
(二)编造、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
经济合同是经济活动的依据和经济项目的证明,同时又往往是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审查贷款客户贷款用途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金融政策的倾斜点,一些犯罪分子就利用这点,编造、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短期内能产生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加之很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贷款审查部门往往只注重审查合同的形式要件而不去审查其背后的实质内容,导致贷款轻而易举地被骗取。应当明确的是,虚假合同不仅包括伪造的合同,还包括变造的合同。前者指经济往来子虚乌有、合同完全造假;后者则是在经济往来确实存在、合同是真实的,但通过在真实的合同上造假,如抬高合同涉及的经济往来的标的数额,或更改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三)编造、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
如编造虚假的银行存款证明、投资项目的特许文件、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担保函件或划款证明、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等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材料,以取得贷款部门的信任,骗取贷款。这里所说的证明文件是无法作出明确界定的,因为在实践中,申请贷款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往往取决于申请人投资项目的性质和金融机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