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同其它经济合同的签订一样,联营合同的签订也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各方的上级主管单位也不得非法干预。第二,由于联营合同同时涉及人、财、物,产、供、销各个方面,问题比较复杂,联营各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对联营进行认真的可行性研究分析,互相考察,防止草率签约。
第三,联营合同的种类繁多,每种合同各具特点,当事人应根据联营合同的特点,按法定程序签订合同。对法人型联营合同和合伙型联营合同来讲,特别要注意: 一是要处理好合同和章程的关系。这两种合同往往是合同和章程并存,章程和合同应当各有侧重,相互一致;二是要处理好意向书和正式合同的关系。目前,当事人在进行联营时,多是先签一个意向书,然后再根据意向书签订正式合同。意向书比较原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实践中,某些地方政府要求联营合同必须进行公证或鉴证。这对于把好合同的签订关是有利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如果当事人各方认为有必要,也可对合同进行公证或鉴证。
联营合同,通常是指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生产经济活动的协议。联营合同跟其它合同形式一样,也可能产生纠纷,那么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应该怎么处理呢?
(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
1 、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