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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有哪些特征,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9-08 10:42:04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从定义上看,侵占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构成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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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占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对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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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三)行为特征

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

(一)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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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主体不同。

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三)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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