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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有没有上限

发布时间:2023-09-08 23:55:35

财产保全担保上限有规定。

在保全过程中,有关的财产通常情况下不是申请人控制的,因此即使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的损失,该损失不可能大到被保全财产的数额的程度,因此担保的数额达到足以赔偿保全错误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程度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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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一般包括两种,分别是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起诉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必须情况紧急(比如故意转移财产、将要破产等)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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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4)申请人应当根据法院要求提供适当的担保(现金担保、房产担保、保全保险、金融机构保函等)

诉讼财产保全是相对于诉前财产保全而言,是指案件进入审理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或难以被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有特定的原因,比如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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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是当事人申请,也可以是法院依职权进行

(3)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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