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关于地役权效力的规定

关于地役权效力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08 23:55:53

我国目前对于地役权效力的规定为《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一般设立地役权进行登记的流程如下:

关于地役权效力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房产证设立抵押。

在房屋上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关于地役权效力的规定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关于地役权效力的规定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温馨提示:
本文【关于地役权效力的规定】由作者 法律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