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权的临时保护期是指授权文本公开后到专利被授权前这一段的临时保护期。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可以得到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相同的临时保护。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 的临时保护期是指授权文本公开后到 专利 被授权前这一段的临时保护期。实用新型或者 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公告后,可以得到与 发明专利申请 公布后相同的临时保护。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 》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 专利申请 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任何申请的专利都是有保护期的,而这个保护期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包括三类,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这表明,一旦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最多只能获得20年的法律保护。超过这一期限,你的发明和技术创新将被置于公众领域,无偿贡献给社会。
对专利权的保护,应当从该专利的授权公告之日开始。但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在专利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后,专利局将公布该专利方案。在此阶段,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按照公布的技术方案进行生产,势必影响专利权人当时以及授权后的合法利益。因此,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此段时期对专利申请的保护,一般称之为“临时保护”。当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就应当对其进行专利保护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10年。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自申请日起至该申请公布前,这时申请处于保密阶段。这一阶段对其权利的保护表现在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后同样主题的申请因与其相抵触而将丧失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权。自该申请公布至其授予专利权前这一阶段是quot临时保护quot阶段。
我国规定我国《专利法》(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也就是我说的专利临时保护的由来,但是这只是临时保护,如果真要和注册完专利之后的保护来对比,那也是小巫见大巫了,所以我们先来弄清楚专利保护和专利临时保护有什么区别吧!一、临时保护制度和专利保护制度的时间起算点在申请公布日以前,该发明技术处于不为公众所知晓的状态,在此期间他人若实施该技术,权利人不能依《专利法》来寻求救济。在专利授权公告日以后,《专利法》规定了专利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13条规定的要求临时保护的权利是在完成国家公布之后产生,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根据我国《专利法》(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是二十年,而这二十年的起算日为申请日。因此常常有人援引此条款,认为专利权的保护也是从申请日开始计算,混淆了专利的临时保护制度和专利保护制度。
二、临时保护与专利保护大不同保护的对象不同临时保护克服的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授权公告日之间法律保护上的一段保护空白期,此时专利权还没有获得,那么这项制度保护的对象是专利申请人的权利。授权公告之后的专利保护,这时发明专利申请人因为获得专利授权已经变为专利权人,此时保护的对象是发明专利权人的独占权。诉讼的案由不同临时保护期间,发明专利申请人与非法实施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属于费用纠纷。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和非法实施人之间产生的是侵权纠纷。因临时保护而引起的费用纠纷和专利侵权纠纷案由不同,不能作为一个案件进行起诉,但是实践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专利诉讼的特点常将这两案合并审理。
专利临时保护是指对公布以后、授权以前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的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是从公告授权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在授权以前,即使他人实施了同样的发明(无论是自己开发的还是通过发明专利公布而获得的),专利申请人就无权以侵犯专利权为理由起诉他人。但是,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在尚未授权时就予以公布,公众就可以通过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掌握该发明的内容,并可以进行实施。但由于尚未授权,申请人无法行使专利权,这对申请人不公平。于是,各国给予申请人一定的保护。但由于专利申请可能在后来的实质审查中被驳回,所以,又不能与已授权的专利一样保护。
所以,我国《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专利期限,有几个需要注意的点:
最长有效期:发明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10年。这个期限可以提前终止。
实际保护期:从授权后开始计算,到专利权利终止时结束。发明专利从公开到授权有一个临时保护期。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10年。
专利权的保护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的核心是指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排他独占权。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至授权前,权利也受到保护,只是程度不同,表现形式也不。
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自申请日起至该申请公布前,这时申请处于保密阶段。这一阶段对其权利的保护表现在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后同样主题的申请因与其相抵触而将丧失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权。自该申请公布至其授予专利权前这一阶段是"临时保护"阶段。
在这期间,申请人虽然不能对未经其允许实施其发明的人提起诉讼,予以禁止,但可以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如果对方拒绝付费,申请人也只好在获得专利权之后才能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阶段申请人只有有限的独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