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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财产担保债权是否应进行申报

发布时间:2023-09-08 23:58:50

有财产担保债权要进行申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应当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一、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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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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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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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相关的规定予以解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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