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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和其他权利的区别有什么

发布时间:2023-09-09 00:02:20

地役权和其他权利的区别在于:

1、地役权最核心的特征为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供役地)提高己方不动产(需役地)的效益。利用方式并不以实际占有为要件,即地役权不是为权利人全面使用而设定的权利,而是为特定便利而使用供役地,主要体现为在供役地上设置一定负担。该负担指的是供役地权利人容忍义务,而需役地权利人获得效益不仅包括财产性的,也包括非财产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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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役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设立地役权进行登记的流程如下:

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抵押登记,并在房产证设立抵押。

地役权设立后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使用供役地的权利

(2)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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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

地役权人为了实现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一些必要的附属设施。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合理使用供役地的义务

(2)支付费用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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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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