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能异地申请报废。
异地车辆报废流程如下:
1、联系具有国家颁发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将车送至汽车回收公司,无法行驶的汽车,回收公司一般会提供拖车服务;
2、将车交售到回收公司后,填写《报废机动车回收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3、机动车回收公司将车拖到分解场拍照留档、检验车架号、发动机是否和车辆一致,无误后再进行拆解;
4、拆解完成后,汽车收回企业向车主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在7天内向当地车管所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以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申请注销登记;
5、当地车管所接收到相关注销申请后,从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车管所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送至机动车登记地车管所;
6、机动车登记地车管所接收到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