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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拖延验收是否可以

发布时间:2023-09-09 00:21:44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竣工验收,发包人拖延验收是否可以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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